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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一名8岁女童安安(化名),在购买零食的途中,被一颗飞射而来的钢珠击中左眼,最终致左眼眼球破裂失明。而肇事者是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男孩。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向受害女童家属出具了两份通知书,一份是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是鉴定意见通知书。此事引发众多网友热议。(7月25日 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我国刑法对于未达到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就是“不予立案”,这没有任何问题,警方也是依法办事。然而,未成年不是犯罪的理由,也绝非“免责金牌”。就是说,射瞎女童左眼,尽管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可以不立案,但是也不能逃脱处罚,而这种处罚,在我国诸个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2020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射瞎女童左眼的两名未成年人,是否会鉴定为“情节恶劣”,尚需结论。
其次,就算两名未成年人本身不负刑责,但其行为本身已足够说明家长并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警方“不予立案”只表明俩孩子可以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免除他们以及家长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他们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的诸如医疗费等合理合法费用,还有赔礼道歉等。
在此过程中,无论对于肇事的孩子还是家长,都要付出一定代价。总之,“未达年龄不予立案”并不意味着可逃脱处罚。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有为,化解矛盾,责令家长承担相应责任。就算不负刑责,其家长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赔偿赔偿、该道歉道歉,给受害女孩及家人一个起码交代。(刘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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