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庆交警:5月1日起,电动车可以登记或发放通行识别码!详情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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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
自2023年5月1日起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针对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解读
问题一: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具体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条例》中的电动车具体是指那些车呢?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问题二:哪些电动车不在本次登记备案范围之内?
此次登记备案不包括电动玩具车、电动轮椅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厂区景区电动车等非道路车辆及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问题三:电动车登记和发放通行识别码的范围是什么?
可以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上“绿底白字”号牌。
可以发放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自行车:无脚踏骑行能力,虽然其他参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有骑行能力,参数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但未获得强制认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4月15日之后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底红字”通行识别码。
可以发放通行识别码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由脚踏骑行能力但时速、整备质量、轮距三项数据有任何一项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三轮、四轮等)等车辆发放“白底黑字”通行识别码。
特别提醒群众的是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应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问题四:如何区分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按照新国标标准加以界定,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自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实施,4月15日之前出厂销售的符合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和4月15日之后出厂销售,同时获得国家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为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对2023年5月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发放通行识别码。
5月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车摩托车和低速车不予发放通行识别码。
2023年10月31日后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或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车不能上道路行驶。
问题五:我省5月1日后是否能够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无《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车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生产者及产品应当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23年5月1日及以后购买的电动车无法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
问题六: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领取通行识别码的车辆有什么行驶区域限制吗?
电动车自行车登记上牌后可以在黑龙江省内道路上行驶。通行识别码是自发放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可以在黑龙江省内道路上行驶。
问题七:市民因购买时间较久,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怎么办?
对于2023年5月1日前购买,因保管不当,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许容缺办理:
(一)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的证明;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二)申请领取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通行识别码,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电机额定功率、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问题八:电动车登记上牌和发放通行识别码是否收费?
号牌和通行识别码均是免费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九:车主如何上牌,在哪里上牌?
车主准备好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合法合规证明、产品合格证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通过黑龙江交警公众号的电动车模块进入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系统办理号牌登记或领取通行识别码。
按照系统指引逐步进行办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到相应电动车业务受理点进行登记上牌或领取通行识别码。
也可以持上述手续直接到网点办理:
我市市区在6个车管业务大厅、8个市区大队均设置业务受理点;
四县及大同在公安派出所也设置了受理点。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自5月1日开始常态化开展,核发通行识别码自5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请市民合理选择业务办理时间,避免扎堆办理,浪费宝贵时间。
问题十: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随意改装?有什么具体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的;
(二)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的;
(三)改变电动车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功率的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的;
(五)改变电动车整车编码的;
(六)其他改动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
(七)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非法改装的电动车的。
问题十一:电动车发牌后,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
(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儿童安全座椅搭载儿童;
(三)不得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四)不得驾驶拼装、非法加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的号牌;
(六)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七)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八)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特别提醒
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两轮、三轮电动车均需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
撰文: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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